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公務接待管理,厲行勤儉節約,反對鋪張浪費,根據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》和《廣元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》,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、分公司的公務接待行為。
本制度所稱公務,是指出席會議、考察調研、執行任務、學習交流、檢查指導、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。
第三條 公司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、務實節儉、嚴格標準、簡化禮儀、高效透明的原則。各部門、分公司應當加強公務接待管理,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實行統籌安排,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報銷標準。
第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公務活動管理,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活動的時間、內容、路線、頻率、人員數量,嚴禁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、考察調研,嚴禁重復性考察,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,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。
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、分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,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。公務接待不得將休假、探親、旅游等個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。
第六條 公務接待實行審批制度,必須先審批后接待,對無審批的接待所發生的費用公司一律不得報銷。
公務接待按以下流程實行審批:部門或分公司收到來賓單位公函(電話),部門或分公司核實是否需要公務接待,若需安排公務接待則由經辦人填寫接待審批單,交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審核簽字,送財務負責人審核,最后由分管經理審批,重要公務接待必須公司總經理審批后,方可接待。
第七條 公務接待費用報銷必須認真審核,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原始票據、派出單位公函(電話記錄)和接待清單(簡稱“三單”)。接待清單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、姓名、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、時間、場所、費用、審批事項等內容。
公務接待費用按以下程序和職責進行審核報銷:
1、部門或分公司經辦人填寫接待報銷單,經辦人負責對發生業務費用的原始票據來源和業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,并按照報銷規定對原始票據及相關附件進行收集、整理、粘貼、填寫;
2、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進行核實,負責對業務接待所發生費用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報銷標準、報銷內容進行核實;
3、分管經理復核,負責對分管部門簽字后的報銷事由、報銷標準、審核情況進行復核;
4、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,負責票據的合法性、附件的完整性、報銷標準、范圍、金額、審批等情況進行審核;
5、總會計師審批,負責報銷事項的合法性、合規性最終審批;負責資金支出計劃初步審批;
6、總經理核準,負責對公務接待費用支出進行最終核準;
7、出納支付,負責對報銷金額的正確性、票據及簽字流程的完整性最終復核,并負責費用的支付。
第八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在公務接待中不得進行迎來送往,要簡化儀式,嚴格控制陪同人數。安排的活動場所、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,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,不得搞形式主義。
第九條 公務接待住宿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差旅、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,在定點酒店執行協議價格,原則上公務接待的住宿費應當由來訪人員回本單位報銷。接待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,不得超標準安排,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。
第十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確因工作需要,可以安排接待對象公務用餐,并嚴格控制標準和陪餐人數。省、市、市屬各部門、對口單位、行業內友好單位領導接待用餐標準80元/人,公司班子成員接待用餐標準60元/人,公司中干接待用餐標準50元/人,一般工作人員接待用餐標準40元/人。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,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;超過10人的,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。隨同人員接待標準按最高級別領導接待標準執行。
工作餐主要供應家常菜,不得提供魚翅、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會所、高消費餐飲場所。
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,合理使用車型,嚴格控制隨行車輛。
第十二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,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。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,單獨列支。
嚴禁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、會議、培訓等費用;嚴禁以舉辦會議、培訓為名列支、轉移、隱匿接待費開支;嚴禁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。
第十三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水平、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,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接待。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,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。
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。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。
第十五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不得超標準接待,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,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、健身場所活動,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。
第十六條 行政部、財務部、監審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部門、分公司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。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:
(一)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執行情況;
(二)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;
(三)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;
財務部應當定期匯總各部門公務接待情況,報行政部、監審部備案。
第十七條 財務部應當對各部門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核。監審部應當對各部門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內部審計,并加強對各部門接待的監督。
第十八條 行政部應當會同各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各部門公務接待制度規定、標準、經費支出、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十九條 公司將公務接待制度的執行情況工作納入各部門、分公司績效考核。監審部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,嚴肅追究接待部門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二十條 各部門、分公司因工作需要,接待除本制度規定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,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。嚴禁擴大接待范圍、增加接待項目,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。
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、監審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