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督查責任落實。協助公司領導班子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主動向公司黨委提出工作建議。督促公司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,對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、造成嚴重后果的,提出問責建議。
2、加強紀律監督。檢查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,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,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,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、選拔任用干部、加強作風建設、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,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、民主評議等,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紀委和公司黨委報告。
3、加強紀律審查。受理對公司黨組織、黨員的檢舉、控告。經級紀委和公司黨委批準,初步核實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的問題線索;參與調查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3、違反黨紀的案件;調查公司內設機構、下屬部門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。
4、加強督導監督。負責對公司、下屬部門紀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。負責公司紀檢干部日常管理和監督,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糾正,對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上級紀委和公司黨委,堅決防止“燈下黑”。
5、完成交辦任務。承辦上級紀委和公司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。